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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6, 2024 3:56:14 GMT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保存並向 DIAN 和有義務開立電子銷售發票的主體、計費系統的電子文件以及所需的支援和附件提供。 第 165 號決議規定的實施帶有 POS 系統的收銀機票的最後期限 2023 年第 165 號決議根據納稅人類型及其所屬經濟部門,規定了採用 POS 系統收銀機票據的實施期限。這些截止日期如下: 自2024年5月1日起,納稅大戶必須實施有POS系統的收銀機票。 自2024 年 6 月 1 日起不具有納稅大戶身分的所得稅申報人。 截至2024 年 7 月 1 日,非所得稅納稅人以及不具備任何上述素質的主體。 另請閱讀:新的電子帳單截止日期 不遵守電子等效文件的製裁和法律後果 然而,並非所有好處。 2023 年第 165 號決議也為納稅人帶來了一系列挑戰和義務,納稅人必須適應電子等效文件帶來的監管和技術變革。否則,您將面臨處罰和法律後果,從而嚴重影響您的業務。 根據稅法第 652 條,不遵守開立義務可能會被處以相當於無證經營價值 1% 的罰款,但不超過 15,000 UVT(2024 年為 545,850,000 美元)。 電子等效文件中資訊的遺漏或不準確可能會產生營業額 5% 的罰款,但不超過 15,000 UVT。 失去扣除與無證經營相關的成本和費用的權利,並且無法要求償還或補償銷售稅 (VAT) 產生的貸方餘額。 防止確認增值稅稅收抵免,以及支持繳納所得稅或消費稅。 如何適應2023年第165號決議的變化? 為了適應2023年第165號決議的變化,首先要核實您的企業是否需要簽發電子等效文件。根據規定,所有普通制度納稅人和銷售稅(增值稅)責任人,在開展不需 韓國電話號碼 要電子發票的業務時,都必須開立電子發票。這些操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銷售給不要求電子發票的最終消費者。 銷售免徵或免增值稅的商品,如全家福產品、書籍、藥品等。 銷售不徵增值稅的服務,例如教育服務、醫療服務、家庭公共服務等。 向不需要電子發票的公共實體銷售商品或服務。 向不需要電子發票的非營利實體銷售商品或服務。 向非商業自然人銷售不需要電子發票的商品或服務。 第二步,需要獲得 DIAN 授權的軟體來產生和發送電子等效文件。該軟體必須符合稅務實體制定的技術和安全要求以及品質和客戶服務標準。 此外,這種類型的系統允許自動產生電子等效文件,其中包含所需資訊和二維條碼 (QR),並透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發送給 DIAN 和買方。軟體必須儲存文件並使其易於查閱。以及產生報告和統計數據。 我們已經到了最後,我們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所幫助,現在您知道新的電子帳單解決方案是如何運作的,您可以遵守要求並避免制裁。 在 Siigo,我們擁有最好的計費計劃,因此您可以將您的業務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登入後向我們留下您的資訊並獲得免費建議。是時候讓事情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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